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什么内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什么内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
在平常的工作中我们知道,劳动的工作形式根据工作的性质来分有不同的用工形式。而且还要进行用工备案,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规范劳动用工秩序。那么用工备案的用工形式是什么意思,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可能会安排劳动者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服务,这就是所谓的借调工作,用人单位进行借调工作时,首先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是不能随意借调的,那么借调工作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问: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工作服、防暑降温用品是不是应该计入劳动保护费,那么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的区别是什么呢,计入劳动保护费的是不是可以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而不在14%扣除限制内?答: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
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这种行为,通常来说男方是不能离婚的,这个时候对女方的心理和生理来说是都是非常打击的,法律对怀孕的女性还是非常保护的,如果男方执意要离婚的话,那么应该怎么办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相关法律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是不容阻挠的,其他人员妨碍执法人员执法的可能面临妨碍公务罪的指控。那么劳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会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下面由华律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一、劳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会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劳动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的书面协议合同,却为公司单位打工,存在着用工关系,这就是劳动事实关系。出现了纠纷,怎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资料,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指
一般劳动者是实行的八小时工作制,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是不能超过劳动法的规定的,如果非法延长劳动时间,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那么,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时间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且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保险合同的履行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和全面履行义务,以实现保险合同目的的行为过程。而保险法的作用
近年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高度重视业绩考核工作,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大胆探索创新,构建了一整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的业绩考评机制,评出了精气神,评出了正能量,营造了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育人、用制度激励
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一般都要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么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若悠网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作解答,欢迎阅读。一、事实劳动关系概念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
“工资总额”、“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总额”和“工资、薪金所得”四者概念范畴、法规依据、使用范围等有何不同?四者概念的区别总体来说,“工资总额”、“工资、薪金总额”和“工资、薪金所得”三个概念虽有区别,但差别不大,主要是“职工薪酬”与这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生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十分烦恼。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法律中规定的劳动合同中无效的情形”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若悠网小
经济补偿金有没有上限?高工资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有上限,他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不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还有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等,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高工资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有上限?A:劳动者月工资高于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4种情形分别有哪些?你知道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吗?接下来,我们一起到下文了解详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
未成年工,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属于童工
现在有很多学生勤工俭学一边上学一边打工,那这样的情况与企业建立的关系是什么关系呢?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半工半读的学生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什么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网友咨询:小张初中毕业后没有考上高中,但他仍期望能有
双重劳动关系就是一个劳动者在一个时间段以内和多家用工单位同事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双重劳动关系存在哪些风险呢?接下来由若悠网小编为您介绍详细内容,欢迎阅读了解。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如今,用人单位管理越来越规范,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产生的劳动纠纷也倾向于越来越多,那么该怎么协调劳动关系呢?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阅读了解。劳动关系怎么协调,方式有哪些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及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都存在较大的风险。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风险职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
案情:日前,有网友登录铁道部12306网站,发现“农民工团体查询”永远显示“票已售完”或者“无此席别”。而不会网上购票的农民工张治平和庞久文在火车站排队买票,却发现大部分回家的票早已售光,两人苦于买票难。昨日,在武昌火车站,张治平手拿一个写
案情:吴某于1988年8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最后一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为2007年4月30日。2005年3月,公司因没有生产任务放假,吴某不再到公司上班。2011年3月,公司通知吴某回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吴某要求公司为其补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