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9日,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研究所举办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界定”学术研讨会,华政的刑法、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专家教授以及律师就研讨主题分别发表了各自的观点。我之前对于商业秘密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反不正当竞
2008年5月9日,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研究所举办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界定”学术研讨会,华政的刑法、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专家教授以及律师就研讨主题分别发表了各自的观点。我之前对于商业秘密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反不正当竞
近年来,我国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国内许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不容乐观,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劳动合同法中的若干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有的公司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比较难认定,致使许多人始终抱有侥幸心理,投机取巧。那么,侵害商业秘密怎样认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今天,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一、怎样认定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任何非公开的,能为其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信息,都可以被视为商业秘密,如独特的配方、图纸、工艺流程、销售方法和顾客名单等。经济仲裁是
所谓滥用职权,就是指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程序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擅自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或者自以为是、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所谓玩忽职守,就是指财政部门及
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谁掌握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现代商业竞争的制高点。我国现已建立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以《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商业秘密法律保
在竞争社会里出现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是很多的,那商业秘密司法救济形式有哪些,商业秘密有哪些保护形式?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商业秘密司法救济形式有哪些,商业秘密有哪些保护形式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法律在对被侵犯的商业秘密进
从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民事途径、行政途径和刑事途径。(一)民事救济途径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
众所周知,21世纪是人才的竞争,信息的竞争,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所拥有的独特的信息资源,在商业竞争中越来越显现其无形资产的价值。而昆山作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城市,属于工业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同时也是劳动力密集型的基地,人才的流动在这个城市日趋频繁。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规定: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述两个规定处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
[内容摘要]近些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在这类案件中,有许多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技术方案经审查达不到商业秘密应具备的标准,诉讼请求因此而被驳回。本文就商业秘密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继而根据商业秘密侵权的特性探讨了侵权行为的构成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
很多企业职工都掌握着企业各种各样的商业秘密,一旦这些职工离职,要是不加以约束的话,很有可能造成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从而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那么离职职工需要遵守什么重要商业秘密呢?以下是具体介绍。一、离职职工需要遵守什么重要商业秘密离职员
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对现代企业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往往决定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前途命运。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通常采取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意外发生泄密事件。除了为员工规定明确的保密义务外,对确实掌握商业秘密,但又即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中,作为审查对象的原告权利内容,往往都有一个由大变小或者由多变少的过程。一开始权利人总是主张很多的信息都是其商业秘密,经过对方的抗辩和法院审查,实际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往往会大为缩小,而最终能够认定被告非法获取、使用
在中国,侵权一旦发生,就很难对商业秘密权利实施保护,而且实施保护的代价也很高。因此,中国的企业应采取全面的措施事前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力争把侵权风险将至最低。以下是一些可借鉴的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做法:1、商业秘密核查:公司商业秘密的发展
毫无疑问,作为商业秘密,当然具有秘密性。但是很多朋友都不清楚究竟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什么意思?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商业秘密秘密性是什么意思的内容供您阅读。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通过
甲方:乙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及国家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劳动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第一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本协议所指的保密内容以甲方确定的商业秘密范围为依据,具体包
两者的区别还是比较多的,重要的方面包括这么几点:一,商业秘密是企事业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或者信息,保密协议也就是要求不得外泄这些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竟业禁止是针对相关核心人员固有技能的,竟业协议防止的是相关技能在竞争对手或者既能拥有者本人在非
现在很多的企业进行经营都有一定的要求,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经营,我们经常听见企业商业中存在一定的商业秘密,那这些商业的秘密许可又有哪些的要求呢,以下就由若悠网小编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进行详细的介绍。企业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有哪些类型1)独占
现实生活中,我们知道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权利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或侵权人的行为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如果商业秘密侵权应该如何救济?请跟随若悠网铜仁律师通过下文了
摘要:商业秘密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我们应该切实做到该保密的信息能够保住,可以交流信息的还应该要交流,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持竞争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