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老总为了获得同行的技术秘密,竟然隐瞒身份去当“卧底”。日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决郑州丰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德柱有期徒刑7个月。2003年2月,丰博公司总经理杨德柱(公司大股东)隐瞒真实身份,自称是下岗工程
一公司老总为了获得同行的技术秘密,竟然隐瞒身份去当“卧底”。日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决郑州丰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德柱有期徒刑7个月。2003年2月,丰博公司总经理杨德柱(公司大股东)隐瞒真实身份,自称是下岗工程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商业秘密保护与脱密措施、竞业限制条款在无硝烟的商战中,商业秘密保护变得异常重要。但是,许多企业在实践中未和员工及早签定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协议,一旦发生重要员工突然跳槽往往措手不及。因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应签订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或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日益增多。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恶性竞争,需要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的界定,论述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现状,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确定有利的管辖法院诉讼管辖的问题往往涉及到诉讼成本、诉讼策略、以及诉讼结果的成败,作为原告来讲应当予以重视。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管辖可以减少人为干扰,降低诉讼成本,使诉讼得以顺利进行。(二)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
最近,陆续有一些私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本单位的一些技术骨干频频跳槽,将所掌握的技术秘密带到其他企业去;也有的业务单位擅自泄露甚至使用在业务交往中所知悉的他人技术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知道
我们通常把一个公司的成功定于为商业性的成功。他必然有他自己独有的,技术也好,管理也好,就是独特的秘密。这些秘密也很容易被泄漏出去,比如,员工离职后,将原单位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成果或经营信息擅自对外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这种行为就是我们说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邀请或同意客户对本企业进行参观访问。参观访问有助于扩大影响,获得订单,赢得客户信任,但是参观访问也极容易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据说我国的宣纸、景泰蓝制造工艺就是在参观访问时而被日本人知悉的。因此,我国企业应高度重视参观访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繁荣,商业活动频繁,但同时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企业的商业秘密面临着严重流失的现象,这对企业打造核心竞争力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对待企业的商业秘密,怎样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已成为了当前企业生
绝大多数企业,在取得科研成果后,都会毫不犹豫地将该项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似乎科研成果一旦获得专利权,就大功告成了。其实,这是对专利保护方式的片面理解。专利保护也是有严重缺陷的,有些企业就是因为对科研成果错误选择了专利保护方式而使企业丧失了
在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交换的信息都作为商业秘密来处理。这些信息可能是很有用的,也很有价值。如果不是商业秘密,当事人均可以使用这些信息。比如当事人要购买一种机器,可以向很多生
1.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
北京HT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CJ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一、案件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22268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8号。二、案件要旨我国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
一、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四个方面
企业确定商业秘密之后,应当订立《商业秘密管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确定商业秘密的原则、商业秘密的标志方法以及商业秘密载体管理办法等。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是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事项的依据和标准,由于企业、单位经营性质和领域不
这个商标广泛应用于商品上,大家平时购买的商品基本上都有商标,商标也是属于公司的一部分,那么商标是不是也是属于商业秘密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商标属于商业秘密吗这个不是属于的
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虽然法律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但是对于一项成果究竟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没有统一认识。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的鉴定,找哪个部门做的内容,希望对您有用。一、什么时候需要商业秘密鉴定当发生商业秘密侵犯
现在的企业办公基本都离不开网络,但网络信息泄露有时防不胜防,尤其是一些完全靠互联网生存的企业,除了对企业内部员工泄密需要规避和防范,对于网络黑客和恶意病毒更是深恶痛绝,那么有哪些比较切实可行的网络保密方法呢?下面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律师意见书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嫌疑人陈XX家属的委托,指派唐明山律师担任该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及《起诉意见书》揭示的事实,辩护律师发表以下意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刑法》第二
2001年10月,原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擅自将工程的设计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2002年8月,裴××离开西重所到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裴××将西重所的电子版图纸带回武汉的中冶连铸公司,该公司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在短期内就完成了四川
侵犯商业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