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都有规定,体现在不当获取、不当披露和不当使用,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第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应以公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都有规定,体现在不当获取、不当披露和不当使用,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第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应以公
1.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于规定》指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
行为要点:(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3)客观上,行
如果公司有商业秘密的话,会得到法律保护。商业秘密首先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且是有价值的,他人侵犯商业秘密,公司可以要求侵权损害赔偿。那么,商业秘密有哪些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用。什么是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
【案例名称】项军、孙晓斌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02-03-12【正文】【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时间】二○○二年三月十二日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军,男,19
商业秘密在企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十分注意商业秘密保护。一、商业秘密的含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
【摘要】本文通过对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一般原理和侵权归责的一般分析,探讨了商业秘密侵权的各种类型及其归责原则。商业秘密侵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之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一般理解“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侵犯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秘密”的界限应当厘清,不宜笼统。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这种定义应该只适用于与企业
商业秘密从古至今一直就是商家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不败的“秘密武器”。如今,情报已经被国际公认为是企业继资金、技术、人才之后的第四大生产要素。国外企业在抢占中国市场的商战中采用了大量先进的情报手段和成熟战略。对于保密意识相对淡薄的大多数中国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
反向工程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的有关技术信息。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侵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日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愈加重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刑事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均有涉及,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借鉴美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分析我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赔偿方法和范围。而从目前我国立法相关规定来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上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显然不利于对商业秘密权属人
鉴定侵犯商业秘密一般根据此概念,先判断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这一点主要从构成条件入手,商业秘密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1)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2)由于是秘密而
每个企业都会有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不想其他人知道的,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所以保护商业秘密是非常重要的事情,那么十项保护商业秘密的注意有哪些?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十项保护商业秘密的注意有什么1、只
摘要: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商业秘密举足轻重的地位使得其法律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的热点。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侵犯商业秘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逐年增多,对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明显加大。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与涉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犯罪不同的是,专利、商标、著作均是公开的且通过相关证书、载体、作品等直观显现,易于识别易于认定。而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具有秘密性和巨大的经济价值。但是实践中,企业的商业秘密可能被竞争对手、商业间谍,或者内部员工侵犯。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该采取什么措施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案情简介]一名管理人员从康戴尔电子
[摘要]在现代社会,信息的地位日益重要。作为市场领域内的一种特殊信息,商业秘密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价值。因此,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毫不例外地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防范和打击的一个重点。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表现形
【案情】魏成刚、李迪准曾任上海舍福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福公司”)市场部、技术部经理,两名被告人与时任舍福公司总经理的许某,在舍福公司为上海伊顿发动机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顿公司”)加工汽车气门的过程中,窃取舍福公司的金属
商业秘密是公司或者组织不对外公开的秘密,商业秘密的类型有很多,有可能是一些技术,也有可能是一些商业数据等,而商业秘密是不容非法侵犯的,那么商业秘密的合理获取的途径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商业秘密有什么合理获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者。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和其他规章中。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