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2006年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曹建明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让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
在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2006年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曹建明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让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
案情回放1997年4月21日、2000年2月7日西安制药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分别获得“利君”文字(注册号第984770号)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第1360242号),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5类的“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损失的,是可以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的,如果责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是需要有必要的证据的,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举证是如何的呢?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发生交通事
交通事故赔偿涉及到事故当事人、肇事车辆责任人、保险公司等多方责任主体,在协商赔偿事项时经常会出现多个责任主体相互推委的情况,更难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为防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请一个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
动车损害赔偿特殊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1)租(借)用关系。由于租用人或借用人与车主之间并不存在执行职务的关系,因此依据规定,应由租用人或借用人作为责任的承担者,如果无力赔偿,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和技
内容提要: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居高不下,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理解适用的不统一,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正确认识和理解道路交通事故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保护事故受害人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计算】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交通事故损赔案件在很多时候同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而在处理该类案件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各地法院的不同法官的执法口径并非一致:有的只判赔“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而不再另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的则在判赔“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建议考虑以下参照标准: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
一、关于赔偿主体的确认及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公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案件应按机动车辆营运支配权和机动车辆的营运利益归属这两个原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六十一条
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主要情形如下: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5.
很多旅游者以旅游合同之诉,向旅行社主张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到底能否得到支持呢?【解答】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侵权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肉体和心理上的痛苦而进行的抚慰,是一种对客观存在的无形的精神损失的赔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有四种情形:1.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此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
索要离婚损害赔偿是婚姻法赋予夫妻一方的一种权利,但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就夫妻双方离婚是由一方过错造成的,婚姻法对离婚赔偿作出了规定,那么离婚损害赔偿侵权的对象是谁?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离婚损害赔偿侵权
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需要对其过错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使婚姻更有凝聚力,同时也为了保障婚姻当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离婚赔偿制度,那么,离婚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惑答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离婚精
婚姻损害赔偿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
法律规定,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可以提出损害赔偿。那么离婚后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吗?在离婚后,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且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的,都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哪些情况下可以提
离婚损害赔偿的解释是什么?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现行《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渊源及我国的立法现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并非我国首创,此规定最早起源于1907年瑞士的民法典,其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过错方的财产权或期待权受到侵害时,有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损害赔偿,或因离婚而导致无过错方
清明节期间祭奠逝去的亲人,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传统文化和风俗。近年来,由于社会人口流动性加大、宗族约束力减弱、人们法律意识增强等原因,各地因祭奠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提起的诉讼也屡见报端。《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北京法院系统了解到,近3年来,仅判决
【案情回放】江某(女)在2008年9月与田某结识,在2009年4月登记结婚,2010年12月生下一女。可数个月过去,田某发现孩子跟自己不是很像,也不是很像江某,想起同事的玩笑“这孩子既不像你也不像他妈,莫非不是你的?”田某越想越可疑,于是于
离婚损害赔偿中,怎么界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四种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般认为,行为人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即认为其主观上有过错。若悠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伤害的话,是需要进行损害赔偿的,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类型有哪些呢?关于这个问题,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请问离婚损害赔偿类型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