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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损害赔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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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2006年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曹建明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让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补偿。全部赔偿原则应当包括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可见,法院系统认为商标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商标权人的损失,这种损失的赔偿以实际财产损失为主,也应当包括商标权人的间接损失。从上文中提到的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失来看,商标权人因侵权导致销售额降低即是实际损失,但商标权人损失并不仅仅指降低的销售额,前期商标商誉、建立商标与消费者联系也是其所付出的对价。如果按照全面赔偿原则,该部分也应当属于赔偿范围,得到相应的补偿。

上述所提到的商标侵权人侵犯商标商誉、淡化商标与消费者联系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是不便实现的,主要是由于证据列举的困难和造成损失的大小无法确定,但是根据全面赔偿原则,这部分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商标法作为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重要武器,应当对商标权人所受到的损失进行全面赔偿,即使是隐性利益也不能例外,这有利于商标权人所有损失得以补偿,同时也有利于制止商标侵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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