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的贵州马岭河事件已经渐渐淡出人们的记忆,事件中双亲不幸遇难的6岁幼童潘子灏,也于3年前经过法院判决,由潘子灏的爷爷和奶奶作为潘子灏的监护人。但时过3年,潘子灏的外公外婆以潘子灏的监护人损害潘子灏的利益和拒绝外公外婆探望外孙为由,将
1999年的贵州马岭河事件已经渐渐淡出人们的记忆,事件中双亲不幸遇难的6岁幼童潘子灏,也于3年前经过法院判决,由潘子灏的爷爷和奶奶作为潘子灏的监护人。但时过3年,潘子灏的外公外婆以潘子灏的监护人损害潘子灏的利益和拒绝外公外婆探望外孙为由,将
法律对保护母亲的监护权的规定。法律对保护母亲的监护权的规定具体如下: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母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所谓监护,是指为
离婚没有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不代表就是失去了孩子了,还是拥有孩子的探望权,可以定期的行驶探望权去看看孩子。但是有些人却对于行驶探望权的方式不太清楚,不知道到底怎么样行驶才是正确的。跟着若悠网小编一起来议论下。一、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如何行使行使探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很多的劳动者都是离乡别井到城市打拼的,而出外工作后就不能经济回家探望父母,造成农村有很多的留守老人处于无人照顾的状态,那么能不能要求子女经常回家探望?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是否可以要求子女经常回家探望依据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的,双方就需要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子女抚养权归一方所有的,另一方可以对子女享有探望权,那么祖母是否有对孙子的探望权?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祖母对孙子有没有探望权探望权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的,另一方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在,而在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是有困难的,那么行使探望权遇到困难怎么办?下面由若悠网安康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行使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夫妻离婚这些事情是比较常见的了,一般来说,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交给一方,孩子的探望权交给另一方。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能正常执行探望权的夫妻少之又少,很多人离婚后就不希望另一方区探望孩子,那么如果一方不让探望
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要如何书写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
审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发现一个事实是,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一年前在外地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婚生男孩的探望权。这一内容为民事调解书所载明。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作为离婚的父母一方,能否自愿放弃对未直接抚养的婚生子女的探望权?
父母在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尽自己的扶养义务,同时也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很多时候,离婚父母都会就子女探视权进行约定,然后签订一份协议,这就是探望权协议。下面请大家跟随若悠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这个探望权协议是怎么写
本文若悠网小编将详细介绍探视权的行使,涉及行使探视权的主体、程序和方式,欢迎浏览。探视权怎么行使(1)明确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由此可见,父母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的:首
父母与孩子、兄弟姐妹之间极容易因为赡养老人的问题而发生纠纷,毕竟都是一家人,发生纠纷肯定是会影响到感情,这个时候双方就需要好好调解,不要意气用事。那么,赡养纠纷怎么调解?听听若悠网小编的说法。赡养纠纷怎么调解一、调解要做到耐心、细心、诚心。
探望权是父母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法律赋予可以探望的权利,但是,实际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况。那么,探望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
离婚后的亲子关系——探望权的安排建议(1)探望权的安排应与子女的年龄相一致。根据子女成长发展的规律,不同年龄段的子女呈现出不同的特征,父母协议或法院裁定探望权安排时尤其应注意子女的年龄段差异。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有些人认为,为了生存和发展,人
我国对离婚后的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
一、离婚如何行使探望权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
首先监护就是监督保护的意思。监护制度就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民法通则》对监护和亲权未加区分,而将父母视为子女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在确定患重病姐姐的监护人问题上,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其中,“其他近亲属”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监护权是一种人身权,是基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对于监护人,是需要积极履行其监督和保护的职责的。监护人是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那么,监护权公证的内容有哪些呢?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一、监护权的内容包括哪
我们知道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的,比如监护人不履行职责,那么变更监护权需要哪些流程,接下来若悠网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请跟小编一起往下看吧,相信看过下文的介绍你会对这个问题有所了解。一、哪些情况可以变更监护权?
如果父母共同生活的,是不会涉及到抚养权的归属问题的。但是如果父母一旦分开,就涉及到小孩与谁生活,归谁抚养的问题了。那么,打抚养权官司要哪些资料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打抚养权官司要哪些资料打抚养权官
离婚后的彭某和康某,因为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费问题还是走上了法庭。3月28日,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某和康某的婚生女孩由男方康某抚养变更为由女方彭某抚养,康某支付自2005年8月至2006年3月的抚育费2600元。彭某和康某于2005年6月
律师:我哥哥嫂嫂是个体户,育有一子陈某。2000年两人在进货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双双去世,当时陈某才6岁。哥嫂去世后,留有遗产8万多元,由于陈某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而当时我又在新加坡打工,陈某亲属中适合而且愿意担任陈某监护人的就只有其舅
我们在结婚之前,如果说对于这个财产要打成一个婚前协议的话,也是可以的,这个可能会涉及到财产的公证问题,那么这个财产公证是不是必须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婚前财产要不要公证婚
婚前财产比较多的时候,有些人担心自己的财产会因为婚姻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于是就在结婚之前会去做个婚前财产公证。在有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的时候,也要清楚具体公证的手续跟要求。若悠网小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做婚前财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1、第一步: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