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婚姻

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变更监护权

来源:网络

律师:

我哥哥嫂嫂是个体户,育有一子陈某。2000年两人在进货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双双去世,当时陈某才6岁。哥嫂去世后,留有遗产8万多元,由于陈某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而当时我又在新加坡打工,陈某亲属中适合而且愿意担任陈某监护人的就只有其舅舅林某。经居民委员会同意之后,便由林某担任陈某的监护人。

2002年5月,我从新加坡回家,发现林某有炒股行为,并已从陈某继承的8万余元中拿走了4万元去炒股票,且还亏了一部分钱。为此,我提出反对意见,而林某认为他拿陈某的钱去炒股票也是为了替陈某增值。我不同意他的说法,便提出要变更监护人,由我来担任陈某的监护人,可是林某硬是不肯。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陈女士陈女士: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林某作为陈某的监护人,除了为维护陈某的利益之外,无权对其个人财产进行任何处分。该条第3款又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林某将陈某的财产拿去炒股票,还亏了一部分钱,其行为已侵害了被监护人陈某的合法权益,给陈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林某赔偿。你作为陈某的姑姑,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即是有资格担任陈某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林某的监护资格,改由你担任陈某的监护人。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