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因此是一种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索赔技巧: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
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因此是一种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索赔技巧: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发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及时告知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让法院介入调查,一但证实的确有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那么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根据情节决定少分或不分财产给违法一方并追究其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
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会产生比较多的债权和债务,而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共同的债务和债权怎么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那么夫妻债务离婚后还要偿还么?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夫妻债务离婚后还要不要偿还2002年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首先要解决谁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对于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争议时,谁承担举证责任呢?接下来就由若悠网的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一、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
夫妻在分居期间的债务应如何认定?夫妻在分居期间一方所借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应该如何认定1、分居不是离婚。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
夫妻本是同林鸟,缘分尽时各自飞。离婚也要有话好好说,有账好好算。笔者综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别是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如下提示:共同财产要分割离婚时,夫妻任何一方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将财产进行分割清楚,这样才能够彻彻底底的分开,彼此过自己想过的生活,那么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才算分割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关于夫妻双方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下面华律小编整理资料后为你介绍免费若悠网咨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应该怎样书写。财产分割协议书李××,男,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长沙市××××××,身份证号
协议离婚一年后,市民李虹发现前夫偷偷将当初为儿子购买的保险退保,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这笔共同财产。对此徐州婚姻律师建议应审查夫妻共同财产。离异夫妻为一份保险产生分歧2013年,李虹和万刚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日子温馨、幸福,次年生下儿子小阳。
案情简介原告(女方)A。被告(男方)B。A、B原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3月20日登记结婚,2005年A与案外人发生性关系,生育了C。2012年11月28日A、B在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第3条载
问:婚前购买养老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女方,后该能否作为共同?解答: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
案情介绍:李男和刘女于1998年12月26日结婚,于2006年2月13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无子女;无房产;无债权、债务。2007年,刘女起诉李男,以离婚时遗漏房产为理由,要求分割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我作为李男的代理人提出以
一、向一方父母买房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借款是婚姻期间向父母借的钱,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该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二、夫妻债务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
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真心真情律师团队为您解答!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已成立10年以上,所内有多位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真心真情律师团队是本所一支具备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实务经验、专业代理婚姻纠纷的律师团队。真心真情团队采用律师团的
夫妻离婚房子归属如何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对夫妻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作出了详尽的规定:首先,如果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产所
夫妻一方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离婚案件中出现要求对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
经济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崭新的、以效益为价值目标的法学研究方法。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认为,民法方法论的科学化是民法现代化的主要标示之一。因此,在酝酿修改婚姻法之际,笔者不揣冒昧,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研究夫妻财产共
[案情]1990年12月,原告周某与被告邱某登记结婚。2001年11月26日,原、被告及案外人陈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联合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农机公司),其中原告出资25万元,被告出资35万元,陈某出资35万元。2002年1月18日,原
读者孟女士来电咨询:2007年10月,我与丈夫许某登记结婚。由于婚后我与丈夫经常吵架,因而打算协议离婚,但我俩始终对房产的归属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该房屋虽是许某在结婚登记前支付首付购买,登记在他名下的,但婚后基本是用我的工资偿还贷款。我认为该
任何一个离婚案件,在认定财产性质时首先考虑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凡是有合法约定的应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无效的,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处理。接下来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夫妻财产约定策略的有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夫妻财产约定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不少夫妻或准夫妻尝试“把丑话说在前头”——订立财产协议,把双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一一说清,以免劳燕分飞之际产生纠纷。然而,法律界人士提醒,这样的财产协议若要生效,不仅要符合一定附带条件,还不能
夫妻财产契约是否变更可以或撤销,立法没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