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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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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男和刘女于1998年12月26日结婚,于2006年2月13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无子女;无房产;无债权、债务。2007年,刘女起诉李男,以离婚时遗漏房产为理由,要求分割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

我作为李男的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离婚时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双方意识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为此法院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刘女和李男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对财产进行分割,审理中查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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