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号常常容易让人混淆,大多数人会认为商标与商号是一样的,但是在特征上,商号与商标确实有许多共同特征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商标与商号共同特征如下:(1)都有区别的功能。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它反映了特定的
商标与商号常常容易让人混淆,大多数人会认为商标与商号是一样的,但是在特征上,商号与商标确实有许多共同特征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商标与商号共同特征如下:(1)都有区别的功能。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它反映了特定的
大部分企业都有其特定的商号,对商号的专有权利即企业的商号权,包括商号设定权、使用权及转让权等权利。那么法律上商号权有哪些问题呢?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商号权法律问题有哪些及其他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一、商号权概述商号权
对于一些商业机密来说需要我们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但是有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会做出泄密的事情。对于受损的企业如果需要进行起诉告密者就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法院才能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告泄密需要哪些证据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
绝大多数企业,在取得科研成果后,都会毫不犹豫地将该项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似乎科研成果一旦获得专利权,就大功告成了。其实,这是对专利保护方式的片面理解。专利保护也是有严重缺陷的,有些企业就是因为对科研成果错误选择了专利保护方式而使企业丧失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解释是怎样的呢,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侵犯客体是如何的呢,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是如何的呢,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是如何的呢。若悠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泄露商业机密罪怎么判”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现在没有泄露商业秘密
(一)确定有利的管辖法院诉讼管辖的问题往往涉及到诉讼成本、诉讼策略、以及诉讼结果的成败,作为原告来讲应当予以重视。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管辖可以减少人为干扰,降低诉讼成本,使诉讼得以顺利进行。(二)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
我们通常把一个公司的成功定于为商业性的成功。他必然有他自己独有的,技术也好,管理也好,就是独特的秘密。这些秘密也很容易被泄漏出去,比如,员工离职后,将原单位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成果或经营信息擅自对外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这种行为就是我们说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保密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构成要素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的对象、行为手段、结果等客观要素,在实践中这些客观要素的认定中存在不少争议,需要在理论上给予澄清。关键
论文作者李希慧/刘斯凡论文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允许他人使用,论文来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论文单位郑州,点击次数57,论文页数22~26页2003年2003月论文免费下载http://paper.dic123.com/pa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
商业秘密保护与脱密措施、竞业限制条款在无硝烟的商战中,商业秘密保护变得异常重要。但是,许多企业在实践中未和员工及早签定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协议,一旦发生重要员工突然跳槽往往措手不及。因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应签订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或
最近,陆续有一些私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本单位的一些技术骨干频频跳槽,将所掌握的技术秘密带到其他企业去;也有的业务单位擅自泄露甚至使用在业务交往中所知悉的他人技术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知道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繁荣,商业活动频繁,但同时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企业的商业秘密面临着严重流失的现象,这对企业打造核心竞争力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对待企业的商业秘密,怎样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已成为了当前企业生
法律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法律部门的理论将其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民法保护。第二类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第三类是行政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第四类是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刑法保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日益增多。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恶性竞争,需要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的界定,论述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现状,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老总为了获得同行的技术秘密,竟然隐瞒身份去当“卧底”。日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决郑州丰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德柱有期徒刑7个月。2003年2月,丰博公司总经理杨德柱(公司大股东)隐瞒真实身份,自称是下岗工程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在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交换的信息都作为商业秘密来处理。这些信息可能是很有用的,也很有价值。如果不是商业秘密,当事人均可以使用这些信息。比如当事人要购买一种机器,可以向很多生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
中国的企业应采取全面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力争把侵权风险将至最低。以下是一些可采取的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办法:1、商业秘密核查:公司商业秘密的发展和保护是一个动态过程,最好实行定期审核的办法,即筛选商业秘密计划,找出所有潜在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邀请或同意客户对本企业进行参观访问。参观访问有助于扩大影响,获得订单,赢得客户信任,但是参观访问也极容易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据说我国的宣纸、景泰蓝制造工艺就是在参观访问时而被日本人知悉的。因此,我国企业应高度重视参观访
网络发展十分惊人,现在很多人也会自己做个人网站。大家都知道,做网站需要一个域名,不然做出来就没有太大的意义。对于很多行外人来说不清楚域名是什么意思那么,什么是域名侵权纠纷责任认定?下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法律
在我国商标权、著作权都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都具有专属性,只能由权利人使用,侵犯商标权、著作权都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商标权域名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商标权域名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
网站域名是唯一性,也是网站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现在却有域名侵权的事件发生。当出现了域名侵权的时候,作为网站肯定是会去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但这时候根本就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人,不懂得如何处理。若悠网小编为你仔细讲解。一、域名侵权人不明确怎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