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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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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审查后需要修改的集体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填写《集体合同初审意见书》,双方当事人根据该意见书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改,然后报送劳动保障部门重新审查。

(2)对审查批准的集体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填写《集体合同审查登记表》,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和《集体合同》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代表各1份,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1份。

(3)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的内容,应按规定向劳动保障局报送、审查和备案。

《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05号,199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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