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法律咨询:男方和女方不在同一省份,结婚证在女方处领取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法律咨询:男方和女方不在同一省份,结婚证在女方处领取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出来的收益。在我国的民法当中,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那么夫妻离婚天然孳息怎么分割?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案情】2012年12月,都是再婚的江建强(男)和王丽娟(女)经人介绍重组家庭,他们
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①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
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没有特殊情况下都应当到场。开庭时候,双方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质证辩论。一般离婚诉讼的庭审分为如下过程: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官询问→双方相互发问→法庭辩论→法官主持调解(和好或离婚)→双方陈述最后意
对于一方提出离婚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把离婚的条件定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是,这只是一个非常笼统的规定,不好掌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叫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
根据《婚姻法》第29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而且必须是因为对方的过错导致的离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的一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不提出离婚,而是单独依据婚姻法第
关于夫妻的离婚条件知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
离婚案件有很多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
在我国,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两种:一种途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另一种途径是在人民法院办理的诉讼离婚。一、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承担已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到婚姻登记机
离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
摘要: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实务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点,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在调解时,一定要注意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情绪,使当事人尽
有精神病怎样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
法院诉讼离婚程序详解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
上诉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可能很多人都还不是很了解。下面若悠网小编将从上诉离婚的起诉阶段、答辩阶段、开庭审理阶段为大家详细介绍上诉离婚的程序,欢迎大家浏览!上诉离婚的程序:上诉离婚,从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第一阶段:
法律咨询:我与张先生(化名)最近准备登记结婚。我们双方都是再婚,各有一个小孩。为筹备结婚,我出钱购买了一套住宅。另外,我自己还有一个店面出租。这两件不动产都是我的个人财产。为避免今后双方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我希望与张先生做婚前财产公证,但他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共同共有。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发生财产分割问题,共同共有须对其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
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行存款问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法院、股票判决分割的是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二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起诉以前对方转移的存款应为赔偿之诉。为此,在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要调查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存款余额及一定期限内的存取款明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途径:1、去民政部门办理,2、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故此,如果是外地人在北京显然是不能通过北京的民政部
对银行存款的查找:1.可以从相关人签定的合同,或是往来信件、传真及有关文件中查找;2.所有的银行开户行为都受人民银行的统一管理,因此,可到当地银行进行调查;3.根据被执行人交纳水、电等费用的情况,到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其帐号;4.到工商局的有关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之我见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涉及与第三方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即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无明确界定亦无法明确界定,实践中法官处于不同的认识水平,不同的切入视角,实体判决往往难予做到当事人追求的客观公正,有的既
军人在离、退休、复员转业时,从国家获得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随着军人的入伍时间、级别等因素而不同,但总体是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对此的争议、矛盾,也逐渐突显。对于此款项的归属问题,既要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同时也要参考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军人所
离婚诉讼的十二大误区(大理)马培杰律师在我接受的众多离婚诉讼咨询中,以下错误观点和看法在咨询者的认识中比较普遍,也是离婚中当事人常见的认识误区,比较有代表性。在此叙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误区一: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有人认为先提出离婚会
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①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