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康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八旗二马路48号航运大厦16楼11房。法定代表人李权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连英,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企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
知识2019-04-05
原告广州市康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八旗二马路48号航运大厦16楼11房。法定代表人李权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连英,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企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康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八旗二马路48号航运大厦16楼11房。法定代表人李权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连英,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朝民初字第17272号原告广州市康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八旗二马路48号航运大厦16楼11房。法定代表人李权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