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国新湖商社。住所地:韩国大田广域市西区葛马洞309-3号。法定代表人:李顺基,代表理事。委托代理人:张耀军,北京市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