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男)与董某于1972年11月结婚。1998年至1999年间,吴某以买车营运为由向邻村村民毕某借款3.9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之后,吴某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用于办砖厂,并由夫妻共同经营,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直至停厂关闭。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