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应如何判断陈燕戎老虎摘要: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寻求法律保护的必备要素。目前,司法认定中,一般要求保密措施符合合理性标准,但是合理性一词本身具有很大的弹性,给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惑。本文认为,合理性的客观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应如何判断陈燕戎老虎摘要: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寻求法律保护的必备要素。目前,司法认定中,一般要求保密措施符合合理性标准,但是合理性一词本身具有很大的弹性,给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惑。本文认为,合理性的客观标准
随着我国“入世”的临近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各种企业特别是新兴企业的人才需求量剧增,人才市场日趋活跃,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和我国司法实践均表明,员工“跳槽”行为是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人才流动中侵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审理中,权利人已经强烈地感受到,由于立法的目的原因,在有些情况下,使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受其调整范围的限制,对权利人的保护显得有些不够充分,业界的人们纷纷开
商业秘密从古至今一直就是商家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不败的“秘密武器”。如今,情报已经被国际公认为是企业继资金、技术、人才之后的第四大生产要素。国外企业在抢占中国市场的商战中采用了大量先进的情报手段和成熟战略。对于保密意识相对淡薄的大多数中国
1.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于规定》指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
摘要: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商业秘密举足轻重的地位使得其法律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的热点。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侵犯商业秘密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将不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上规则。据了解,这一规则最早是在IBM诉微软的案子里确立的,在
反向工程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的有关技术信息。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侵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日17日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愈加重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刑事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均有涉及,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借鉴美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分析我
【摘要】本文通过对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一般原理和侵权归责的一般分析,探讨了商业秘密侵权的各种类型及其归责原则。商业秘密侵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之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一般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
【案例名称】项军、孙晓斌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02-03-12【正文】【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时间】二○○二年三月十二日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军,男,19
行为要点:(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3)客观上,行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都有规定,体现在不当获取、不当披露和不当使用,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第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应以公
鉴定侵犯商业秘密一般根据此概念,先判断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这一点主要从构成条件入手,商业秘密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1)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2)由于是秘密而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赔偿方法和范围。而从目前我国立法相关规定来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上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显然不利于对商业秘密权属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
调整商业秘密的法律有哪些?(1)合同法。我国合同法规定公民、法人在商业秘密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引进中,都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另一方可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侵
1.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
【案情简介】李某1997年起在烟台某工艺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2001年被A公司聘为国际业务部经理,主管国际业务,掌握着A公司的工艺技术、样品、经营信息和客户信息。2004年3月,A公司发现被告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从原告处取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和法院不一致如何处理?法院裁判的效力要高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所做的裁决的效力。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法院的裁判为准。根据法律规定,既向争议解决机构投诉了又向法院起诉了的域名争议,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了,则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作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表现形式具体在哪些方面?(一)恶意抢注是指Internet网用户明知或在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部分与他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相同,仍申请注册的行为。一般而言,恶意抢注域名者首先是有目的地寻找知名企业,并抢注他们的商标和名
域名抢注侵权的立法建议1、针对前文所述现行域名管理体制不健全这一缺陷,建议由商标局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由该机构建立一个完备的查询系统。在申请人进行域名注册申请时,可通过此系统检索其欲注册域名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冲突。对于善意域名
域名绑定的如果不是国内空间是不需要报备的,一旦绑定国内空间,便需要报备。而报备的是有一定的机构与流程,域名需要一定的备案号,有了备案号才能绑定国内空间。根据《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对全国域名信息备案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进行监
对于互联网来说,域名是区别于其他网站的标准,并且是唯一的,需要注册登记,获得法律保护。那么,域名争议是什么意思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从而引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