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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期多少次不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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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异议期多少次不能申请

根据我国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商标的异议期为自初步审定公告公布之日起算计的三个月时间。在此期间内,若存在任何特定人士对该商标持有异议,均可向商标局正式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异议,实质上就是依据《商标法》所阐述的内容,对于以再行核实和批准为由而在商标局进行第一次发布并且公告的商标,如有通过反对性的观点或意见表达出不同看法,并强烈请求商标局不得将此被异议的商标进行注册。这时,提出反对意见的人士就可认为是异议人;而被质疑的商标申请方则被视为被异议人。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若对商标局首次审核认证并公开发布的商标存在疑虑或异议,异议人均应在商标公告期内的三个月时间内向商标局递交异议申请。

然而,关于异议的原因,我们可以归纳如下几个主要方面:

首先,经商标局初次审查认定后,被指出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或是使用了商标法明令禁止使用的标志;

其次,经初步审查判定的商标如有潜在风险会违反相关规定,侵犯他人在前已经申领注册的商标权权益,特别是当新的商标申请与已在同类或相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未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时,即便只是近似也不能忽视;

最后,经初步审查发现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触犯相关法规,对他人先前获得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二、商标异议期如何计算

商标异议期的计算办法:首先初步审定公示期三个月,在这三个月可提出异议;其次提出异议之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若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六个月;再次若对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标异议期多少次不能申请”,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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