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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和品牌名的区别

来源:网络

一、公司名和品牌名的区别

1.在本质上有所区别,公司名称乃是根据现行法规规定而确定的该公司的法定标识性名称,换言之,即是在企业设立过程中用来标注公司具体身份特征的重要主体标识符;

相反地,品牌名则特指公司为了更好地开发其产销体系而精心打造的独特名字,其仅仅代表某种特定产品,无法彰显出公司作为主体的整体形象。

2.从组成结构来看,通常情况下,公司名称必须包含“某某有限公司”或者“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之类的字样;

然而,与此同时,品牌名仅仅包含一个单一的词汇或者一系列文字组合而来,其甚至可能与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完全无关。

3.在申请注册这方面,公司名称是企业在获得营业执照之前必须经过预先注册手续的重要名称;

相比之下,产品名称则主要是由公司作为合法名义实体去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所以企业只有在具备完成了全部必要的商业登记手续之后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这个产品名称,以此来保护商品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

公司名称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二、公司名称变更合同依然有效吗

公司名称变更劳动合同依然有效。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受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变更的影响。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的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与法人组织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与法定代表人建立劳动关系。所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劳动合同仍有效,也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并且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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