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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专利申请有什么样的要求

来源:网络

一、撤回专利申请有什么样的要求

撤回专利申请有如下要求:

1、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2、申请人才有权撤回申请;

3、撤回专利申请的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二、专利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外观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三、什么人可以申请专利复审

被驳回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专利复审。《专利法》规定,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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