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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能够修改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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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能够修改权利要求

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能够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审查指南》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除遵循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循一事不在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和保密原则。所谓当事人处置原则,包括请求人能够放弃无效宣告理由;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全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的举证责任。专利权人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修改权利要求书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本案专利权人在案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对独立权利要求所做的修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后如何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以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最宽。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而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合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它技术方案。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即可同时存在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成都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专利权部分被宣告无效后,使得不少法官难以重新、准确地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建议专利法在修改时,在专利权部分宣告无效后,专利复审委应对该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重述,以便法官和社会公众准确地把握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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