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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海关品牌侵权怎么界定,商标侵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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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海关品牌侵权怎么界定

民法典对海关品牌侵权怎么界定没有规定,而海关人员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督时,如果没有提供相关商标权证明的,经调查侵犯商标权的,可以认定侵犯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文件、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一)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二)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志、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第二十九条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二、商标侵权的认定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民法典对海关品牌侵权怎么界定没有规定。

而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海关对可疑产品进行调查,没有商标权备案,侵犯他人商标的,可以认定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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