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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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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有什么?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生产,获取孳息,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和国家强制取得等。

二、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区别

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先占、生产、附合、加工、添附、法院判决、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等都是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属于继受取得。

简单来讲就是要看,获得的这个所有权是从他人那取得的,还是自己就享有的。是从他人那来的,就是继受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就享有的,是原始取得。

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就是创设,出卖、赠与则是移转。

这两种取得方式的根本区别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继受取得必须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领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合意。

继受取得一般通过事件的发生或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正常和有效的行使往往需要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依据,从权能的行使来看往往受制于原所有人。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单独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一般认为,前者包括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没收财产、先占、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在没有所有人的归属、添附以及善意取得等;后者包括征收等行为。

在公民或者企业要获得动产以及不动产的所有权时也是需要通过原始取得以及继受取得两种方式来实现,如果公民是根据一些民事法律行为实施而获得的物权是继受取得,当不是因为公民根据自身的意志将所有权进行转移就属于原始取得,两种物权取得方式会根据是否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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