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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终止失效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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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专利权终止失效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区别在于专利权终止是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等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只是表明该项专利权自此以后不再受法律保护了,但并不能否定该项专利权的合法性,因该项专利权在此前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有效的。但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并不是自其被宣告无效之日起无效,而是视为自始无效。

二、专利权失效是如何规定的

1、专利超过了“专利法”的规定期限而成为失效专利

按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均为10年。而按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5年(期限届满前可续展3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人提前终止专利权而成为失效专利

尽管“专利法”规定了有效期限,但是,大多数专利权人未到期限便提前终止了其专利权。在什么情况下,专利权人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呢?

a。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b。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1)发现原先的发明不够先进,需要进行改进,或者发现他人的发明更加先进;

(2)实施困难。包括自己实施与技术转让,若难于实施,又要每年缴纳专利年费,只好放弃专利权。

3、专利申请人已申请了专利,但放弃获得专利权而成为失效专利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当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时,专利申请人未缴纳专利证书费与年费而无法获得专利权;发明专利,则未提出进行实质审查而无法获得专利权。专利申请人放弃获得专利权的原因基本上与提前终止的原因相同。

4、被中国专利局宣告无效而成为失效专利(专利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48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 效。”无效宣告的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三款、第四款、第33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2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 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的,或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由于专利权宣告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由此产生失效专利也有全部失效与部分失效之分。

专利权的终止和失效是专利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常常遇到的情况,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应当由专利权认定部门根据专利权的具体产生原因而定,不同类型的专利权的认定过程是不同的,所导致终止和失效的原因也应当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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