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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不保护哪些对象

来源:网络

一、著作权法不保护哪些对象

1、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作品

只能是违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包括违反了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委规章在内。例如,宣传色情、暴力、分裂国家等作品。

2、由《著作权法》明确排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这里的译文是指官方正式译文,而不是学者自己或者某个机构自己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的翻译,因为这些译文仍然受著作权的保护。

(2)时事新闻。

a、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事实性的陈述)。

b、不包括个人创作因素在内的报道、评论(如评论员文章)、有关事实新闻的著作(如名为《新闻学》的教科书)。

c、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也应视为新闻消息。

d、时事新闻虽然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是报刊、电视台等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仍应当注明出处。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1)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便为社会所公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但作者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保护期限限制,将永久受到法律保护。

二、著作权法保护哪些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来说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的作品,这些就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除此之外,像时事新闻、国家的一些文件或者译文、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些,其实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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