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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改进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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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3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改进了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就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引入了约定优先的规定。

刘晓霞介绍说,这次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的问题做了三方面的规定。一个规定是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可以由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自行约定,或者也可以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里加以规定。如果说没有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里也没有规定,就适用细则规定的法定标准。第二,奖励报酬标准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单位,扩大到所有的单位,包括了所有企业类型。第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高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数额,具体的是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2008年底修改后的专利法。为保证专利法的顺利实施,我国近期对这项法律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并于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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