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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有版权吗

来源:网络

在去年王宝强离婚的时候,佟丽娅因发了一张支持的图片而引起原作者的不满,原作者认为佟丽娅没有跟自己打招呼就盗用了自己的拍摄的图片,属于侵权的行为。那么,图片有版权吗?若悠网小编给你提供一些意见。

图片有版权吗?被标注的当然有版权了,商业的图片儿一般都有水印的。

版权图片,是相对于盗版图片的概念。通常指经过图片的著作权持有人,也许是创作图片的作者或者机构,授权可以用于商业,出版,展览等用途的图像作品。这些图片都可以最终追查到图片的版权持有人获得他们的使用授权。但是这类图片的使用,往往需要支付给版权持有人一定的授权费用。

网上图片不可随意使用

为美化环境,鄞奉路上某建筑工地筑起了围墙,并刷上了美丽的喷绘图案。图案的模板,来源于网上图片。不料,最近该施工方却因图片侵权被告上了法庭。

“许多人在使用图片时,为图方便习惯上网寻找‘免费’素材。殊不知,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侵权。”海曙法院法官说,不少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许多被告接到法院传票时还很纳闷,图片网络上到处可见,谁都可以复制过来使用,难道这也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十二种情形下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此,大家在使用图片时一定要注意,免费网站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无法得知著作权人、不具有侵权故意都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加工改造后也是侵权

宁横路某立交桥下有一张大型广告,广告背景是一张风景图片。一个多月前,宁波两家公司因这张图片被告上了法庭。原告称该风景图片系自己拍摄,对方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并对图片进行修改,侵犯了他的著作署名权、修改权等多项权利。

在甬上法院受理的图片侵权案件中,类似这样涉嫌对作品进行改造的现象并不少见。

“一些人可能觉得对原作品进行局部修改,就不算是侵权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鄞州法院法官解释,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改造和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同样构成侵权。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少单位或个人“莫名”坐上被告席,多是由于被委托的广告代理公司不懂法造成。有一些广告公司为图省事,往往信手找来一张图片,再进行改造就出笼了。因此,大家在委托设计公司制作时,可以让对方提供作品的合法来源,比如是否有经合法的授权等。

“非盈利目的”不是挡箭牌

在海曙法院近期受理的4起图片侵权案件中,有两起的被告是机关行政单位。被诉的理由一个是因为在某喷绘中擅自使用了著作权人的图片,一个是因为在其官方网页上使用了著作权人的图片。接到法院传票,两家单位都辩称:他们是出于非盈利目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释,《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形,其中有一种情形就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很明显两起案件中的被告,都不属于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因此并不能以‘非盈利目的’来推卸其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

如果你或你朋友亲人遇到图片版权纠纷的相关疑问,想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在线咨询若悠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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