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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版权费怎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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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歌曲版权费,随着各路人士对其摇旗呐喊,对于大众来说已经并不陌生了,但涉及到法律的概念和规定,就需要相关的部门来管理和监督。一首歌曲,到底它的版权是如何定义的呢?歌曲版权费怎么收呢?若悠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歌曲版权费怎么收

版权在征收费用这一块咱们国内有两个组织,通称“集体管理协会”,一是我们大家都熟悉的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音著协;还有一个简称叫“音集协”,这两个协会都是干什么的呢?

音著协是为词曲作者们征收使用费,如果你使用了作品,这个组织就有权力去向他征收使用费;音集协这个组织是针对卡拉OK的,它代表的是唱片公司的权力,这两个组织有着根本的区别。

什么叫集体管理组织?其实就是大家把权力集中在一个组织里,统一由这个组织去收使用费,在我国只允许这两个民间组织收取费用。

无论你是词曲作者还是版权所有者,在内地都要靠这两个组织来(收取费用),一是针对卡拉OK的部分,音著协面向的范围更广一点,2017年1月1日针对广播权收取费用,广播权是在中国著作权法第36条中明文规定的,凡是有商业目的地使用音乐作品,都要付给词曲作者费用。但这里没有针对版权所有者,我们指的版权所有者是母带权所有者,母带权所有者在内地通常都是唱片公司所有,大家说的“修法”主要是针对第36条的修改。

音著协、文化部、音集协,征收的费用将由这三家按比例分,分给音著协这部分就由音著协分给词曲作者。

二、关于翻唱

“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合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以上是关于歌曲版权的征收费用的法律规定,一般我们都是由音著协、音集协,两大组织征收,但常常需要文化部的配合,来向免费的午餐下刀,目前的形势比起以往来说已经好多了,很多作者也收到了他们就有的权益。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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