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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货案值入如何认定

来源:网络

通过网络购物经常遇到的是制假售假的问题,消费者买到假货并不少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销售假货案值入如何认定?下面由西安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销售假货案值入怎么认定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伪劣商品“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2月23日 国质检法〔2011〕83号)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范围

(一)刑法意义的“伪劣商品”

《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其中的“伪劣商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共四类。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四类行为行为作了解释: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质量法意义的“假冒伪劣产品”

1、生产销售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

2011年修订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八项规定了生产销售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共九类: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2)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失效、变质产品,指产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3)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5)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等。

(6)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是,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7)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8)以次充好的行为。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9)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销售假货案值入怎么认定”问题进行的解答,销售假货的案值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作出了规定,是指生产、销售、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价值。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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