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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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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朝民初字第10239号

原告青岛海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临港产业加工区。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宝瑞,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吟侠,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北角,现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7层。法定代表人于泽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恒,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路160号154户。委托代理人陈忠体,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萍,山东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森,男,汉族,1961年1月25日出生,山东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观象一路43号内2户。委托代理人陈忠体,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萍,山东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海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海洋焊接公司)诉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集佳代理公司)、陈刚、李庆森商标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洋焊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宝瑞、马吟侠,集佳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洲、徐晓恒,陈刚和李庆森的委托代理人陈忠体、刘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洋焊接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分别是第140236号、第1725501号、第1729583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2006年6月,我公司经查询发现,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陈刚利用为我公司曾经办理商标业务时多盖我公司公章的空白商标代理手续,并假冒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孔繁绪的签名,委托集佳代理公司将我公司所有的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转让至孔繁绪名下。此后,陈刚和李庆森又恶意串通,假冒孔繁绪的签名将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转让至李庆森名下。同时,在办理上述转让的过程中,陈刚还使用假冒的手续委托集佳代理公司将我公司持有的第140236号、第1729583号注册商标注销。我公司认为,陈刚和李庆森恶意串通,采取虚假手续和欺骗手段进行的上述注册商标转让和注销行为,不是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认定转让行为是侵权行为,注销行为是无效行为。集佳代理公司在代理涉案商标转让和注销时,未尽其审查义务,也损害了我公司的权益。为此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集佳代理公司、陈刚和李庆森非法转让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的行为系侵权行为;确认我公司系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确认集佳代理公司、陈刚、李庆森注销第140236和第1729583号注册商标的行为系无效行为。集佳代理公司辩称:第一,海洋焊接公司将我公司列为被告,于法无据。本案实施侵权行为的系陈刚和李庆森,与我公司无关。第二,我公司的商标代理行为合理合法。我公司严格按照陈刚的指令,代理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的转让和第140236号和第1729583号注册商标的注销事宜,所有手续均符合商标局的要求和规定,并无任何违规之处。海洋焊接公司主张我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没有依据。第三,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我公司在涉案商标代理业务中无任何过错,故我公司不应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综上,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海洋焊接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陈刚辩称:第一,我基于职务委托,办理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转让的时间是2002年4月12日,而办理海洋焊接公司商标续展的时间是2003年2月25日,前后时间相隔一年,我不可能利用多盖海洋焊接公司公章的手续办理一年前的商标转让。第二,按照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事务的要求,只有在商标持有人在“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注销申请书”、“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才能使商标得以转让、注销和续展。涉案商标的转让和注销,海洋焊接公司均加盖公章认可。第三,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转让至孔繁绪名下,是海洋焊接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2002年4月,我接受海洋焊接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孔繁绪的指派,到集佳代理公司办理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转让事宜,将孔繁绪签名的授权书和孔繁绪的身份证复印件,交到集佳代理公司处,并在集佳代理公司打印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和“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代孔繁绪签名。此后海洋焊接公司又在我代为签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加盖公章。我的代签行为是我有授权的体现,而海洋焊接公司加盖公章则是对我代签名的认可。第四,将孔繁绪名下的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转让到李庆森名下,是孔繁绪的真实意思表示。孔繁绪在2003年12月取得第1725501号注册商标后,就与李庆森联系转让事宜,商定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商标转让给李庆森。此后,孔繁绪将上述转让情形告知我,并书面授权我代其办理商标转让事宜。正是基于此次转让,李庆森才将10万元转让费支付给了海洋焊接公司的主管部门青岛市机械工业总公司。故海洋焊接公司称我假冒孔繁绪的签名,将商标转让给李庆森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我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涉案商标的转让和注销均是经相关权利人授权和认可的代理行为,我在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了代理人的职责。故海洋焊接公司对我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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