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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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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一个众说纷纭的学术话题,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意见很不一致,对知识产权概念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法律辞典》(参考文献1)的定义为:“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大辞海:法学卷》(参考文献2)的定义为:“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经验、标识等依法享有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辞海》(参考文献3)的定义为:“公民或法人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法学大辞典》(参考文献4)的定义为:“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参考文献5)的定义为:“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政治经济学大辞典》(参考文献6)的定义为:“行为主体以智力劳动的方法在科学、技术、文艺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的专有权”;《大百科全书》(参考文献7)的定义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指对特定智力创造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以特定智力创造成果为客体的排他权、对世权”。《兰州市专利工作未来十年发展战略研究》(参见文献8)的定义为:“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单位或个人对智力劳动成果和其他商业成就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它包括工业产权与著作权”。其他专家学者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参见文献9-19)。其中文献9在对知识产权的各种不同定义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后,给出的定义为:“知识产权是对特定智力成果的支配权”,并明确其主体为“民事主体”,同时指出知识产权具有5个特征:“1、知识产权系由法律直接创设;2、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对智力成果的直接支配性;3、知识产权依附于无形的智力成果;4、在有的情形下,可以由多个主体同时对同一智力成果享有知识产权;5、知识产权可以由多人同时行使”。另外一些教科书和学术专著并不给出定义,只介绍各类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等)的具体内容或范围(参见文献20-28)。关于知识产权的各种国际性文件通常也回避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或本质的阐释,而只罗列知识产权涉及的内容或范围。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仅列出知识产权的8项内容;《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仅列出知识产权的8项权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仅列出工业产权的9项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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