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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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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以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新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成为当今信息领域两大世界性的潮流。知识产权是因个人创造性智力劳动而由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具有专有性、排他性,代表个人利益。信息资源共享则要求信息无偿或低成本使用,限制信息专有,反对信息垄断,代表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只有以法律的权威来协调两者间的利益冲突,建立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才能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激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知识传播与利用的双重目标。目前,国内外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深入系统的研究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知识产权制度的负面影响引发深层的反思,分析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及其客体的公开性与社会性,探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内在关系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双重价值目标,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对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进行构建。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取向

知识产权是因个人创造性智力劳动而由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它的出现,是人类法律文明和社会生产力进步的表现。知识产权是为在交易中获利以弥补智力支出而设置的一定程度的专有权,是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服务的利益驱动机制。[1]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巨大的,它促成了知识呈几何数极的增长,加快了科学技术与文化艺术发展的步伐,极大地提高了人类的物质生活水平,丰富了人类的精神文化生活。

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知识产权制度除了上述积极作用以外,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们只有正视其负面影响并合理对待,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其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阻碍了知识的传播与利用。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其专有性不利于知识传播与扩散的一面是不可否认的,不论怎样润色,它都是一种受保护的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是一种对知识资源自由流动与传播的人为障碍。它同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是背道而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承认权利人权利垄断的同时,是以牺牲一定程度上的自由竞争为代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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