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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来源:网络

邓律师:

我厂是一家从事铝制品生产的小企业,在铝制品生产工艺流程上,有自己独到之处,可保障产品质量达标率在95%以上,为保密起见,厂长采取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包括制订保密制度、向接触生产流程的工人声明不准将流程图外泄并在车间张贴标语等。去年,保管流程图的工人突然跳槽到同行另一家企业Y厂,并将图纸一并带走。后该厂即以同样的工艺流程生产铝制品与我厂竞争,抢占市场,使我厂遭受重大损失。现厂长想以Y厂以及该跳槽工人侵犯本厂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教邓律师,法院是否会对这一侵权行为予以认定?

吴坪

吴坪读者: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权利人诉请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即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包括: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即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可付诸生产实施,并可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市场竞争优势;新颖性即要求该信息在同行业内并不众所周知,不是普通的信息;秘密性、保密性意味着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权利人已对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上述五要件,相辅相承,互为因果,缺一不构成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2)侵权人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下列行为属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除此以外,行为人以合法途径获取,使用该信息的不构成侵权。

(3)依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侵权人的行为违法性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泄露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来予以认定。

就你信中所述案情而言,流程图属于贵厂的商业秘密范畴,且Y厂及跳槽的工人的确实施了以非法手段获取、使用贵厂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贵厂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故依据上述衡量标准,我认为该工人及Y厂的行为实质已构成对贵厂商业秘密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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