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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侵害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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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竞争的意识也逐渐地被政府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所接受,作为公民个人更是在现实的工作生活中强烈地感受到了竞争的种种压力。可以说竞争这一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已经渗透到了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它正如一张无边的网将社会的每一个个体自然人、法人甚至是国家都网罗在其中,无所遁行。

本来竞争机制在经济生活中的引入是为了促使商品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但是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剧,有相当一部分经营者却置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原则和传统商业道德于不顾,竞相采取种种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参与竞争,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就是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一种,且在现阶段有愈演愈烈之势,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法律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正因为经济活动有此要求,故而我国在1997年修订通过的新刑法典的分则第三章第六节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正式从刑事制裁的角度对针对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在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法律的层面上上升到了一个相当高的高度,超越了发展中国家的保护程度,完全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个新增加到刑法典中的新罪名,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诉的时候,在实践中往往都是走向了两种极端。一是对商业秘密保护不力,该立案而不立案,放纵了犯罪;另一类却是动辄以他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插手到当事人的民事、经济纠纷之中,横加干预,有意无意地充当了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保护神,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出现此类偏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我们法律的执行机关,包括广大社会公众,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不了解,进而产生的误解而导致的。

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何处罚及其进行刑事制裁的必要性和法理依据是什么?(国内过去如何处理、现在如何处理,国外是如何处理的)

商业秘密及其本质特征和具体形式

商业秘密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激烈的市场竞争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其发展也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基本上同步的。综观商业秘密的历史发展过程,其主要经历了静态的商业秘密阶段(不转让他人使用)、动态的商业秘密阶段(有限范围转让使用)和与专利制度互为补充的商业秘密阶段(无限制范围转让使用)。(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P251-252)然而在我国,尽管从古至今虽然一直都有商业秘密这一社会现实存在,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前,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概念并不存在,自然也就无从谈起有什么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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