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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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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日渐增多。刑法在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正确理解此罪的构成要件,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试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该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嫌疑人厉某,1994年6月应聘到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任工程师,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和保密协议。公司出于对厉某的信任和重视,让其参与了该公司核心产品的开发工作。1997年10月27日,厉某用磁碟拷贝该公司大量技术资料并带回自己家中。经鉴定,厉某所盗取的技术资料涵盖了该公司6项技术资料中的5项,占该公司所有技术秘密的80%以上。经广东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1900多万元。另据司法机关查证,厉某又利用从该公司窃取的技术秘密,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了一项新产品的研制活动。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厉某的行为已构成本罪,理由如下:

其一,厉某的行为所侵犯的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厉某所盗取的,正是深圳某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并能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资料。

其二,厉某实施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种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明知或者应知前3项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上述行为中,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的,即可构成犯罪,实施其中两种以上的,也只按一罪处罚。在本案中,厉某不仅实施了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也使用了其所窃取的商业秘密。符合该罪客观行为要件第一项和第二项的特征。

其三,厉某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标准。“重大损失”应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的内容是行为人所侵犯的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重大;第二个层次的内容是行为人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损失。但必须强调,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本罪的不同行为中,有不同的侧重,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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