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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保护

来源:网络

如果您是一家企业的老板,你是否想过,你十分欣赏的一位助手有可能受雇于你的对手——从而使你的商业活动处于对手的监视之下。如果你是一个国家或一家企业的商务谈判代表,你是否想到过,你与自己同伴在国外期间的每一句谈话都在对手的掌握之中?

这种情况听起来让人有点心惊,但随着冷战的结束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刺探竞争对手经济情报已成为企业间甚至国与国之间一种越来越“流行”的手段,商业间谍战“硝烟弥漫”,近在眼前。

用一句时髦的话来概括,就是商业间谍无孔不入,通过以下事例,将提醒我国的公司、企业,对内要严加管理,对外要防止渗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确保你我商业秘密不被窃取。

机密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商业秘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三个方面内容。

技术信息中的商业秘密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中解释,技术信息包括:

“(1)技术水平;

(2)技术潜力;

(3)新技术前景预测;

(4)替代技术的预测;

(5)专利动向;

(6)新技术影响的预测等。”

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解释,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据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解释,“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为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根据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科委的解释,技术信息中包括技术秘密,技术秘密中也饮食技术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科委的解释,技术信息中还应包括非专利技术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科委《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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