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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差别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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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初就已经意识到了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意义。在这些国家的企业,尤其是寡头企业之间,相互窃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事情时有发生。早在9世纪,西方法庭就有了商业秘密的判例,但把商业秘密纳入法律保护则是在0世纪晚些时候才有的。欧洲国家至今不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来看待,而英美法系却把它作为财产权用法律加以界定并予以保护。

商业秘密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主题,尤其是在WTO下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产生以来。0世纪九十年代,日本对商业秘密政策实施了重大改革。但日本至今仍然没有单独制定出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与欧洲国家一样,只有不公平竞争法。979年,美国制定了《统一商业秘密法》,以保护商业秘密免受侵犯;994年,通过了《专利优先使用权法》,这项法律隔离了那些借商业秘密保护发明以避免以后专利侵权诉讼的人。996年,美国又制定了专门对付外国间谍的《经济间谍法》。美国经济间谍法是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所强力支持,并基于侵犯每个企业的经济利益也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的理念而制定。随后,加拿大也制定了《统一商业秘密法》,并在刑法中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条款。除在立法之外,各国政府正花费更大精力防止商业秘密盗窃。西方国家情报部门已经做出从过去针对共产党国家转向监视一切外国的商业间谍活动的转变。

从0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日本、德国、法国和韩国等美国盟国,对美国公司开展了系统的经济间谍活动,频繁发生的间谍事件最终引来美国全社会的关注。这些主要在生物技术和医药领域对私有经济信息的盗取以及公司间谍的行为造成了美国公司数以亿计的代价。在商业秘密频繁被窃而造成巨大经济流失的形势下,美国政府被迫把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的职能转移到对付经济间谍上来。尤其是针对涉及政府发起的经济间谍活动,为此专门制定了《996年经济间谍法》,补充以往在许多州实行的《统一商业秘密法》以及用邮电、无线电、运输方面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文件。美国政府依据《996年经济间谍法》,可以进行调查、诉讼和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国外间谍活动,把对外国公司和驻外政府机构从事经济情报间谍的惩罚上升到刑事罪行,涉外间谍罪最重判刑可达5年监禁和处千万美元的罚金。

美国996年制定的经济间谍法充分地保护了任何细微的无形资产和限制了各种形式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活动。它的特征是处罚严重,包括监禁、罚金和没收侵权或帮助侵权所得的任何财产。当有证据表明侵权损害继续进行时,权利人可以要求政府采取强制侵权方停止侵权的行动,以减少损失。如果被告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住的外国人或者美国组织的公司,美国经济间谍法还有适用于发生在美国之外的治外司法条款。为了防止司法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经济间谍法还要求法庭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不公开性。可见,美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全面和充分的,超过了TRIPS对未公开信息保护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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