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知识

如何看待商业秘密保护

来源:网络

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有两个问题非常突出:一是正在审议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6条规定为保护商业秘密,对劳动者实行竞业限制;二是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存在诸多问题。

一、竞业限制问题

1.竞业限制涉及劳动者的重要权利。劳动(雇佣)关系与商事关系不同,雇主与雇员在经济上并非平等(雇主有解雇雇员的权利)。在这一普遍前提下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很可能会侵犯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权、择业自由权以及合法竞争权等重要权利。目前,我国一方面竞业限制运用不足,该运用的没有运用;另一方面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不科学,容易造成滥用。有关调查表明,我国各地司法、执法机关,对竞业限制的形式要件和适用对象,竞业限制的期限、地域、补偿,缺乏统一认识。《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16条的相关规定由于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执行中的问题,将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才市场的发展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草案》第16条存在的问题。第一,未区分重要的商业秘密和一般的保密信息。《草案》第16条对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未作区分。其"用人单位"被知悉的"商业秘密"中,可能存在各种情况,从重大发明到一个客户经理人员的个人嗜好,均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尤其是经营秘密,广泛存在于各类企业中,暂时、零碎的商业信息,也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从理论上讲,任何企业都有商业秘密存在。以上认识,导致在实践当中,企业为了鸡毛蒜皮性质的商业秘密,滥用竞业限制合同,限制职工的就业自由。在目前《草案》第16条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将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竞业限制,扩张为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草案》第16条中规定限制的范围是"本单位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这就偏离了竞业限制保护商业秘密的本来方向。即使出于正当的保护商业秘密需要,为保护商业秘密,而进行竞业限制,也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不等价交换。所以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实践当中要求,竞业限制的领域只能与劳动者在本单位接触的技术、经营秘密有关,其范围小于而绝不能等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

3.《草案》第16条执行中的必然问题。第一,竞业限制约定,可能蜕化为单方要求、格式合同,甚至规章制度。有关调查表明,几乎一半的机构认为或同时认为,规章制度中的竞业限制也可成立;有1/3的机构认为或同时认为,格式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也可成立;有少数机构认为或同时认为,单方要求,也可产生竞业限制。被调查机构的回答,反映了实际情况。《草案》第16条规定的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实践中已经被认为是"竞业限制权",从而使"约定"蜕化为单方要求、格式合同,甚至规章制度。一旦如此,我国就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企业当中无限制、普遍推广这种侵害劳动者权利规定的国家。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