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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确认和保护

来源:网络

摘要:

前言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竞争优势,从而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徒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

笔者经过多年观察,还发现了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在一些大的国有企业周边,常常衍生许多与该国营企业产品完全相同的一系列公司、民营或个体企业,甚至许多这些企业的老板、总工、骨干人员就是国营大企业的原厂长、车间主任、技术负责人或者离岗退休人员,而且这些衍生企业以低投入和廉价的技术获取方式,产品成本远远抵于国企,致使国企在价格上毫无优势可言,生存空间越来越小,越来越艰难,甚至被挤出市场,濒临破产倒闭。这其中便大量的存在着国营企业知识产权被偷猎,商业秘密被窃取失密而造成的恶果,致使国家投资几百万上千万,经过几代人努力研究的技术成果,被一些不法企业,以引进技术人员等各种方式轻松获取,使国有资产蒙受巨大损失。

而且多年前,报端便披漏出日本等国以合资名义,轻取中国传统工艺景泰兰的制作方法,加上其国内先进的设备,竞生产出比中国景德镇更漂亮、更先进的景泰兰产品,使中国的传统绝门手艺在国际上已不再占有优势;还有中国南方少数民族传统工艺蜡染布工艺技术也被南亚某些国家猎取,生产出了比我国少数民族更优质的蜡染布,使传统独特产品成为一种公开的技术。

而在现代市场经济的环境中,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全成熟的时期,商业秘密被侵权更是比比皆是,多不胜数,以至于有些人见惯不惊,甚至认为是一种正常现象,这是一种非常不正常的可悲现象。

正文

商业秘密的确认和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概况:

(一)世界概况:

虽然人类文明史的古代就有保护一般秘密的法律规定,如公元前2100年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窥探他人秘密者,抓住后挖去一只眼睛。但是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专门的法律制度,是19世纪初工业革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判例形成特殊的法律,有人指出,商业秘密保护早于版权,专利的成文法,差不多与普通法的商标法同时出现。大陆法系中的德国于1909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竟争法,开始保护工业,商业秘密。

随着科技革命,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伸入,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对科学的投入,不断推进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最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最基本要求。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简称即英交缩写为TRIPs,其中第17节第39条规定保护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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