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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龙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释放案

来源:网络

[简介]王志龙在温州永嘉销售钮扣十多年,积累资金后,回老家台州临海创办生产珠光浆(一种钮扣发光材料).台州伟星集团认为其生产技术系原告其公司工作的邵某窃取后交王使用的.但没有交涉警告和民事起诉,直接报临海公安局逮捕了王等三人.王被关押9个多月.案经本所陈有西高立贵律师两次出庭辩护,在是否明知商业秘密是否存在鉴定是否有效向德国买技术是否真正支付了五万美元损失有无达到50万以上几方面,作了有力辩护,证明本案是一个错案.检察院撤回起诉,三被告在2004春节前全部保释回家.辩护获得圆满成功,保证了无罪的人不被错误追究.

这里公布的是<辩护词>.

王志龙涉嫌商业秘密犯罪一审辩护词

临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王志龙的委托,受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王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依法进行辩护。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法庭指出和举证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以便法庭兼听则明,正确作出判断。根据本案起诉后,我们对控方指控理由和指控证据的研究,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特别是经过公开开庭的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王志龙的行为,对照刑法和司法解释,尚不能构成指控的罪名。最重要的是两点:一、被告有没有事先明知是他人保密技术仍蓄意窃取利用;二、被告行为有没有造成控告人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或其他严重后果。而庭审证明的事实很清楚,这两条都无法成立。因此经过本所慎重讨论研究,决定为其作无罪辩护。法庭是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的地方,我们下面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一一向法庭陈述辩护意见,请公诉机关辩论,请法庭审查考虑。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侵权人必须是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而王志龙的行为没有给伟星集团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不构成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是新刑法确定的新罪名,我国司法界司法实践经验都还不足。知识产权犯罪情况复杂,各国刑法和我国新刑法都采取慎重的态度。确定为结果犯。即这种犯罪只有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造成了直接的重大损失,才可以构成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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