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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获罪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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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冶金、机械、环保等领域的一些企业之间相继卷入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纠纷,裴国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更是备受关注。

“裴国良案”表面看来是两家单位的人才之争、技术之争、市场之争,但实际上恰恰折射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不足。

“裴国良案”一旦形成判例,便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不仅国内企业间有了打不清的官司,导致技术合作难以推进,而且也损害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声誉。最为严重的是,还有可能使得作为技术源头的外方介入,引狼入室。那样的话,国内相关单位可能成为外方的集体被告,进而给我国重大技术自主创新工作带来灾难性后果。

专家们因此呼吁,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外技术依存度仍然很高,务必谨防行业中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阻碍重大技术的自主创新乃当务之急。

“移植”技术不是“商业秘密”

2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裴国良商业秘密侵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裴国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原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责任的中冶连铸造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连铸),共同赔偿原告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消息一出,立即在我国钢铁行业引起强烈反响,对于涉讼的“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也成为专业人士议论焦点。

“这简直像在开玩笑,我国钢铁连铸目前还没有属于自己的核心技术,绝大多数都是仿照国外的。国外企业为占领中国市场,早把我国原来引进的一些技术列为公知技术,甚至已进入了国内的教科书。如果两家原先长期合作的技术单位为一些公知技术继续这种不必要的纠纷,势必会影响我国钢铁连铸核心技术的研发,进而阻碍我国钢铁业提升竞争力的步伐。”中国连铸技术研究中心王志道教授对媒体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担忧。

据业内有关人士介绍,连铸是钢铁生产的首要核心技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各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不明晰,相互间的技术也不保密,采取的原则是“一家引进,各家受益”,总体上都是参考国外技术进行吸收、消化和“移植”。

北京科技大学张家泉教授分析认为,作为该案主要证据,西安交大鉴定结论中提出的“结晶器窄面斜水槽问题”、“结晶器铜板深度不同水槽技术”等,都是为了解决铜板传热均匀性和温度均匀性的公知技术,在国外早已有之,近年来国内引进的连铸机中也普遍应用。而“凌源2号板坯连铸机中使用的技术”源头同样在国外,所谓的差异只是参数差异、尺寸差异,这些技术根本算不上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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