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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什么意思

来源:网络

在很多时候,一些公司是有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对于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商业秘密公开,那么公司很可能就会发生一些风险,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秘密权利人

商业秘密权利人亦称商业秘密权主体,指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权益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中将商业秘密权利人定义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其有权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利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表现为制约他人不能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而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权、独占权,如果他人通过独立创造完成而获得商业秘密以及通过反向工程获取技术的,则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

权利人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的时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我们主要讲一下技术秘密的归属问题,因为经营秘密的归属问题通常是容易确定的,而技术秘密的归属确定情况比较复杂。这里主要讲雇佣关系、委托开发关系和合作开发关系中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

1、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分两种情况,即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如果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就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2、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公司除了自行研究开发之外,往往也会出资委托其他公司或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约定属于被委托人。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也就是说由当事人共同拥有。但是,被委托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另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委托开发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委托人。

3、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有时企业也会和其他公司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技术项目,以取长补短。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参加合作的任何一方或几方。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全体合作人共同拥有,共同行使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商业秘密权利人亦称商业秘密权主体,指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权益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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