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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发明专利的归属及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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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加强,人才的不断培养,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简称合作发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互相配合,共同进行研究和开发形成的发明创造。下面,若悠网小编马上为你详细解答以上问题,希望我们的解答对你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裨益。

合作发明专利的归属及权利行使

(1)两个以上的人如果合作完成一个发明,专利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应当共同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以后属于合作人共有专利权。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行使专利权。如果协商不能达到一致,任何一个专利权人都可以许可他人进行使用,当然这种许可只能是普通许可,不能是排它性许可或独占性许可,而许可以后获得的报酬应该在各专利权人之间合理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如果合作开发者中一个要申请专利权,另一个人坚决反对,这个时候不能申请专利,只能采取对技术秘密的方式来进行保护。

(3)如果合作开发人中的一个主张申请专利,而另一个放弃专利申请权,此时主张申请专利的一方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当主张申请专利的一方单独提出申请以后获得专利权的,另一方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而不构成侵权。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综上所述,通过上文的简单了解,我们了解到合作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属合作各方共同享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另一方或多方不得申请专利。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身边有专业知识的律师朋友或者相关律师机构,也可以线上咨询若悠网的律师朋友们,会为你带来专业耐心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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