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知识

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有关通知

来源:网络

发文单位:专利局

发布日期:1994-8-15

执行日期:1994-8-15

根据我局第43号公告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新的《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该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我局于1992年8月18日和10月10日发布的国专发审字[1992]第181号文和第238号文同时废止。

考虑到目前国内申请量大、分布广、信息传播不平衡的情况,因此对国内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执行我局第43号公告短时间内有困难的,可适当延至1995年1月1日。

新的减缓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的费用减缓请求继续有效,在该办法执行后缴纳的费用,其减缓比例按新办法自动转换,即原批准减缓75%的,转换为80%,原批准减缓50%的,转换为60%,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减缓手续。

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缴费期限跨越执行起始日的,实际缴费日在此日期之前,按原标准收费,实际缴费日在此日期之后(含当日),按新标准收费。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