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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博导申请飞利浦专利无效

来源:网络

一、背景--专利池(PatentPool)

专利池是专利的集合,最初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者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协议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一方或者第三方,后来发展成为"把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多个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集合体"。

"专利池"的实质,就是一种由专利权人组成的专利许可交易平台,平台上专利权人之间进行横向许可,有时也以统一许可条件向第三方开放进行横向和纵向许可,许可费率是专利权人决定。"专利池"(联合许可)平台上的各个专利权人之间依然有专利许可问题。

专利池的初衷是提高使用许可的效率,加快专利授权,促进技术应用和创新。但是,在专利强势者的联合下,难免存在垄断和滥用的现象,比如"入池"的专利中可能收容了非必要的专利、过期的专利,而打包后仍然共同收取高额许可费。这种现象日益严重,甚至已经危及相关产业中处于弱势的被许可方的存续。

比较有代表性的,DVD的3C(指飞利浦、索尼、先锋)专利联营许可中,就有类似的问题。3C专利池中包括了许多在不同国家申请的同族专利,表面上,3C专利池中有数千项专利,但其中的有效专利可能并没有专利池清单所列举的那么多。而且,3C专利许可政策规定专利数量与许可费用无关,只要有一件专利有效,许可费就有效。在庞大的专利优势下,中国企业可能要为一些无用的专利或者公知自由技术买单。

事实上,3C专利联营许可的模式近年来已经受到挑战。2005年6月15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飞利浦的一项专利在德国无效,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在德国被认定无效的专利正是现在张平在国内申请无效的95192413.3号专利。"我们已经从标准的角度切入,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在德国都被认定无效的专利,在国内难道就不行?"谈到这,张平反问本报记者。

1995年以来,以飞利浦、索尼、先锋3家跨国公司组成的"3C集团"和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6家跨国公司组成的"6C集团"为主,对我国DVD行业与企业联合发布DVD规格标准,实施专利联营许可协议,强行推行"专利池"模式的"一揽子许可"。而我国DVD行业与企业对此毫无应对,被动接受单方确定的许可价格,使得偌大一个DVD产业遭遇发展壁垒,国内DVD企业在单机时代曾一度抢占世界份额80%的辉煌时代一去不返。

二、概况

作为3C成员之一的飞利浦公司,其专利"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专利号ZL95192413.3)是3C联盟专利池中为数不多的中国专利之一,为基础性技术专利,已被广泛运用到手机、DVD、数码相机等数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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