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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利申请进新时代 专利侵权赔偿最高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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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专利法》共有69条规定,此次修改新增了7条,修改了29条。今年2月1日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则对《专利法》的实施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范。

涉外专利申请垄断被打破

2000年,全国绝大多数专利代理机构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旧《专利法》有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随着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的日趋发展,越来越多的专利代理机构具备了办理涉外专利代理事务的能力,获得平等市场竞争机会是大势所趋。而新《专利法》则取消了这一规定,同时还取消了对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限制。对于涉外专利申请而言,此次修改将让该项业务彻底进入公平的市场竞争时代。“用市场机制来代替政府指定,将促进专利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涉外专利业务提供了更多地选择余地。”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宁燕告诉记者,“不仅如此,去年9月27日,国家财政部还出台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每件专利项目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这对欲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国内单位是个绝对的利好消息。”

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放开了涉外代理业务,但并不意味着其对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宽松了。新《专利法》明确规定代理申请专利和其他专利事务的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即必须按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而规定,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这样限制了一部分未获得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企业直接申请的方式进行暗中代理并收取代理费的非法代理行为,维护了企业的利益。

严格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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