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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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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接下来就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介绍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的相关知识。

一、办理标准表格格式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二、填写标准表格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书

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以及授权授权委托书。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法45

(1) 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是否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

(2) 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已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

(3)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是专利权人的,是否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是公开出版物,如果专利权是共有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是否是所有专利权人;

细则65.4 细则64.1及65.1

(4) 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5) 在提交有证据的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是否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细则64.2及65.1

(6)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细则65.2

(7) 针对同一专利权,在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是否与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相同;

细则65.3

(8)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是否提交了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9) 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细则16.3

(10)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无效宣告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是否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同一当事人是否委托了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提出一个无效宣告请求而未委托同一代理机构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文件是否有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签章。

五、专利复审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通知书。

六、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七、专利复审委受理后,专利复审委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有关当事人,并指定期限要求其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事人。在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情况下,其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八、合议组根据当事人的答复和是否请求口头审理的情况,直接做出审查决定或决定进行口头审理,并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九、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审查指南规定的情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1) 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或者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

(2) 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3) 需要引入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4) 需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十、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中止:

无效宣告程序审查中,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自收到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递交的书面的中止无效程序请求以及诉讼或调处受理通知书副本之日起,或者自收到有关人民法院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和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协助执行专利权保全的公函之日起,应当中止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十一、作出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 维持专利权有效。

十二、审查决定的送达、登记和公告

十三、无效宣告程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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