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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质审查意见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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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自己独有的利益或者权利。别人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则视为违反专利法中的规定,需要负担应该受到的处罚。那么,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专利实质审查意见具体方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通常给出三种结论性意见,一是只提出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错误,假如申请人遵循审查员的意见或建议做出修改后,可望授权;二是经过检索,引用对比文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新奇性或者创造性提出质疑,要求申请人陈述该专利申请可以授权的理由,否则将不能授予专利权;三是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中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内容,假如申请人没有陈述理由或者陈述理由不充分,该申请将被驳回。对于上述第一种类型,申请人只要按照审查员的要求克服申请文件的缺陷即可,对第三种类型,由于涉及专利撰写时的失误,比如公开不充分等,很难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得到补救。本文着重讨论针对第二种类型,假如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如何撰写出一份逻辑严谨、说理清楚并令审查员信服的意见陈述书。

“特征比较”法

“特征比较”法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得到普遍运用和认可。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是否有必要运用以及如何运用“特征比较”法,还鲜见文章论述。由于专利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的非凡性,还需要仔细研究和探索如何将“特征比较”法运用到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

本文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说明“特征比较”法的基本思路。

案例介绍

题为“单板大容量数字时分交换网络”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99109931,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以两份对比文件相结合为证据,认为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接着指出,权利要求2、6和7无创造性。笔者运用“特征比较”法,将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披露的技术特征相对照,逐一比较分析,得出该发明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审查员对笔者的分析表示认可,最终授予了专利权。

运用“特征比较”法撰写意见陈述书的步骤

借助于方法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介绍运用“特征比较”法撰写意见陈述书的步骤:

首先,开宗明义地提出申请人不同意申请员的意见;

将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要点归纳后,一一列出;

将对比文件的公开号(或者出版刊物),公开日期列出

将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2披露的技术特征列出,对应地创建一个表格,对应地填入技术特征;

通过表格,对照说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哪些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哪些特征与对比文件不同,不同的理由是什么。

专利的实质审查是对所申请的专利的新颖性和可用性进行审核的一种审查方式。如果申请的专利不符和专利的可用性,以及资料的不完整,部门有权将专利申请退回。以上就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专利实质审查意见具体方法的相关内容,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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