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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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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理论界和实务界表述不一,但对其概念或特征的理解却基本趋向一致。首先是驰名商标的知晓度问题。驰名商标最主要的特征是其具较高的知晓度,为一定的人群所知晓。其次是驰名商标知名范围问题。在空间范围上,该商标应该是在一定区域内为特定的人群所知晓,也就是说,驰名商标不仅和一般商标一样具有地域性特征,而且由于商品的极其广泛性以及公众对行业关注所限,驰名商标不须为所有公众所熟知,只需为特定人群所熟知即可;在时间范围上,该商标应当是具有一定的历史持续性。再次是关于驰名商标的价值。此处的价值不是指驰名商标的含金量,而是指驰名商标的价值体现。驰名商标首先体现了商标本身的价值,如商标的构成、商标的声誉度以及商标的可以货币体现的价格等;驰名商标还是商品质量的价值体现,质量好的商品甚至质量最好的商品未必是驰名商标的商品,但驰名商标的商品肯定是质量始终优良且信誉良好的商品。

构成

关于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各国商标法律规定不一,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驰名商标构成的实质要件,但没有规定驰名商标的形式要件,这既给司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留出了很大的裁量空间,实质上也也了一个难题。那么驰名商标是否必须具备形式要件?考虑到以下三个现实因素,驰名商标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首先,商标法规定的构成驰名商标的实质要件或要素过于抽象和笼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其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良好的执法秩序;再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保障驰名商标的相对稳定性,使得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关于如何处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关系问题。实质要件是驰名商标构成的事实条件,形式要件是驰名商标构成的法律条件,二者不可偏颇。如果过分强调实质要件而轻视甚至忽视形式要件,容易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反之,如果过分强调形式要件而不尊重实质要件,则会背离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走向程序主义或虚无主义。

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列入商标法,是我国法制发展的一大进步,但由于其他相关法律特别是配套法规的相对滞后,使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仍然面临较大的挑战,尤其是对国外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略显被动。一方面,我们看到,执法部门特别是商标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对未具备形式要件的,特别是国外注册人的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另一方面,在期盼法律法规出台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驰名商标保护也未必是万能之药,它毕竟只是商标专用权保护制度的一个补充,最根本的还是要依靠现有法律规定严格执法,使得对国内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保持在最基本的层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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