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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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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什么,商标权是大家在现实生活中听到的,但是许多人对商标权的客体不是很了解,为了解答您心中的疑惑,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商标权的客体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一、商标权的主体

(一)商标权主体的概念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人。在我国,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所以,商标权人也称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商标权主体的范围是指可以成为商标权主体的主体形式。各国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在本国可以成为商标权主体的范围。通常情况下,凡是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或具有真诚的商业意图,需要获得注册商标权的人都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或者提供服务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从而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并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就是商标权人所拥有的商标。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能成为商标权的主体,也只有注册商标才能是商标权的客体。未注册的商标,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标权,因此,也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商标权客体的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区别

(二)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1、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标志,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

混同是指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不能获准注册。而径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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